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施工标准(JGJ/T112-2019)

8 木结构

8 木结构

8.1 一般规定

8.1.1 木结构修缮施工前,应根据查勘设计复查修缮部位和相关联的结构构件,并应制定修缮施工方案。

8.1.2 承重木构件修缮前,可加设临时支撑或卸除上部荷载;恢复到原位或查勘设计规定的位置,并处理构件的损坏部位。临时支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临时支撑应使用最少的杆件,并应防止各个方向的可能移动,选择的临时支撑点应恰当。

2 竖直方向应采用木楔或千斤顶顶紧,横向应采用搭头拖牢。

3 临时支撑向上抬起的高度应与屋架(木梁)的挠度相应。

4 临时支撑后,应预留便于修缮施工的操作空间。

8.1.3 应按查勘设计和构件实际尺寸制作样板,逐件编号,应按样板制作修缮构件。

8.1.4 木夹板修缮补强木构件,采用的材料及螺栓直径、数量、位置等,应符合查勘设计要求;构件拼接钻孔时,应定位临时固定,一次钻通孔眼,各构件孔位应对应一致。受剪螺栓孔的直径不应大于螺栓直径1mm。系紧螺栓孔的直径不应大于螺栓直径2mm。

8.1.5 圆钢拉杆接头应采用双绑条焊接,绑条圆钢直径应大于或等于拉杆直径的0.75倍,绑条在接头一侧的长度应大于或等于拉杆直径的5倍。

8.1.6 木结构修缮、牮正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施工记录,修缮的构件应经检验符合查勘设计要求后,方可隐蔽或交付使用。

8.1.7 施工中发现白蚁等虫害,应及时委托相关单位防治处理。

8.1.8 木结构修缮工程的防护和防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T 50772的规定。

8.2 木柱

8.2.1 木柱根损坏接柱或增设柱墩前,柱上的梁架应临时支撑牢固,嵌入墙内的木柱及相连杆件和墙体,应局部拆开放松,将梁、架复位至查勘设计要求的标高。经检查基础合格后,方可进行接柱或接柱墩施工。

8.2.2 砖砌或混凝土接墩柱时,锯截的木柱截面应垂直柱轴线。柱与柱墩相接处应进行防腐和隔潮处理。当柱墩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等级50%及以上时,方可拆除临时支撑,柱和柱墩的连接面应平整,结合应严密,锚固钢件的规格、尺寸、位置、预埋深度等应符合查勘设计要求,钢件与木柱连接的孔眼应顺孔钻通,螺栓应拧紧固定。

8.2.3 木材接木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缝对接时,锯截的承压面应垂直柱轴线,结合应平整严实,夹板与柱应结合紧密,固定应牢靠。

2 搭接榫连接时,螺栓系紧固定后,上下承压面应贴附严密,竖向的结合应在柱轴线位置上。

8.3 木梁

8.3.1 木夹板修缮补强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将梁临时支撑或卸除上部荷载,当多楼层梁补强时,各支撑点上下对应。

2 施工前,应截平梁的损坏部位,修换木料的端头与梁截面接缝应严密平顺,螺栓拧紧固定后,夹板与梁接触应平整、严密。

3 当补强圆截面梁时,夹板与梁新加工平面应紧密结合。

8.3.2 下撑式钢拉杆修缮补强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查勘设计要求和构件的实际尺寸,应复核钢件、拉杆、撑杆样板,无误后方可下料制作。

2 安装时,应将部件临时支撑固定。当试装拉杆达到查勘设计要求后,固定撑杆,张紧拉杆。

3 钢拉杆应张紧拉直,固定牢靠,撑杆和钢件与梁的接触面应贴附严密。新加的拉杆下撑系统,应在梁轴线的同一垂直平面内。

8.3.3 扁钢箍修缮梁纵向劈裂,应先按梁的实测截面放样制作扁倒箍。安装时,应逐个拧紧固定螺栓,各扁钢箍不得松动。

8.3.4 斜撑式双夹板补强梁应根据查勘设计要求和实测尺寸放样料。安装时,夹板应对称平行放置,其角度和螺栓位置应正确,夹板两端与梁柱结合应平整严实。

8.3.5 用托木补强梁柱节点,节点铆榫应复位,打紧木楔应固定牢靠,施工时,应一次钻通托木与柱的孔眼,螺栓固定后,托木与梁柱接触应严密。

8.3.6 木梁下挠过大,增加牵杠的方法修缮补强时,应将木梁下挠部分用千斤顶顶升到原来水平位置,在跨中底部加一根牵杆,增加木梁的刚度。

8.3.7 木梁材质较差,受拉区有节疤而产生断裂时,可采用增加木梁、更换木梁、绑夹木梁的方法修缮。

8.4 木屋架

8.4.1 木屋架修缮宜卸除荷载施工,并应有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

8.4.2 木灾板修缮补强屋架端节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复查节点处的各构件的损坏情况。应按本标准第8.1.2条规定处理后,根据查勘设计套做样板下料制备。

2 应按先补强下弦、后补强上弦顺序施工,并应符合本标准第8.1.4条规定。

3 槽齿的连接,位置应准确,承压面应贴附严密,固定应牢靠。

4 屋架垫木应对中屋架轴线,并应进行防腐处理。

5 屋架与墙(柱)支座的锚固件应锚固牢靠。

8.4.3 木夹板串杆修缮补强屋架端节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时,应按固定木夹板、添配料、固定钢件,后串拉杆顺序进行。上弦杆端头与添配的木料承压面,应贴附严密,两侧与夹板结合紧密,上弦伸入下弦木夹板内的螺栓,应位置正确,固定应牢靠。钢件与木件的承压面结合紧密,位置应准确,串杆应顺直。安装应对称平行,固定应牢靠。

2 圆钢串杆的螺栓应采用双螺帽,伸出螺帽的长度不应小于螺栓直径的0.8倍。

8.4.4 钢拉杆修缮补强屋架木竖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补强中间的木竖杆前,应拆除局部屋面,临时支撑脊檩。

2 钢件加工规整,与屋架连接紧密,钢拉杆顺直,固定牢靠。

3 应采用钢拉杆补强节间木竖杆,不宜拆除屋面进行施工。

8.4.5 立帖式构架牮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牮正前,应先卸除屋面及楼层荷载,拆开与木构架相联的部分砌体,当原房屋构架有缺陷时,应先进行修缮补强处理后再牮正。

2 牮正施工应按放松、同步、间歇、复位的顺序分组进行。

3 在木构架上应合理布置牵引点,牵引绳连接端点、柱根撑木均应可靠固定,牵引绳、回拉绳及张紧设备,应具有足够的强度。

4 牮正前,应设观测装置,应有专人观测并进行试拉,经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牮正。

5 牮正时,牵引绳张紧和回拉绳放松应同步进行,并应间歇。当检查牮正量和结构状态正常时,方可继续牮拉。

6 牮正过程中,应随时观测构架的垂直度和节点变化,并做好记录;牮币的构架,牵拉过正不得大于20mm,但验收时,应达到垂直稳定。

7 牮正后,应对构架的连接节点进行修缮补强,砌好墙体,屋面修缮后,方可拆除牮正工具。各立帖构架的柱轴线应垂直,且应在同一垂直平面内。

8 两层构架牮正时,应根据房屋实际情况增设牵引点、回拉绳及张紧设备。

9 当构架双向倾斜时,应牮正一个方向达到查勘设计要求后,再牮正另一个方向。

8.5 其他木构件

8.5.1 安装附懔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附檩条前,应设置临时支撑顶棚,并应根据查勘设计和房屋的实际尺寸选定檩条规格。

2 附檩条搁置在砖墙上时,剔凿砖墙的孔洞应规则,应贴近原有损坏的檩条,附檩两端入墙部分应进行防腐处理,并应采用木楔打紧。附檩条应与上部屋面基层贴附,并堵砌好墙的孔洞,檩条搁置长度应符合查勘设计要求。

3 附檩条搁置在屋架上,当采用檩端头刻槽时,其刻槽深度不应大于檩条高度的1/3;当采用托木架檩时,其托木应与屋架上弦固定牢靠,并应满足檩条搁置长度要求。

8.5.2 木楼梯修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修缮和拆换楼梯斜梁,应加临时支撑,并应按查勘设计要求和实际尺寸放样下料制作。

2 楼梯端部打夹板补强时,应按本标准第8.1.4条规定施工。

3 拆换楼梯斜梁时,三角木应制作准确,与梁粘钉牢固,蹬板粘钉平整,楼梯斜梁的上下两端应固定牢靠,其靠墙和着地部位应进行防腐处理。

4 拆换装帮楼梯斜梁时,斜梁的踏步刻槽位置准确,踏步斜梁贴附严实,楼梯斜梁的两端,应固定牢靠,楼梯斜梁之间应拉接牢固。

5 楼梯斜梁上的三角木损坏可根据损坏程度采取不同的修缮方法;三角木松动可加钉钉牢;三角木碎裂,新换的三角木应按原样复制,保持原踏步的尺度。

6 踏步板磨损严重,可翻面后使用,将磨成圆口的一面翻面朝里;也可将磨损严重部位锯掉,粘拼相同的木材,拼接后的踏步板应拼缝密实、刨光、倒角,钉牢在梯段的三角木上。

8.5.3 木顶棚修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修缮施工前,临时支撑应复位。

2 木吊杆,端头劈裂的应进行更换,数量不足的应加密,各吊杆端头应采用不少于2个钉子钉牢。

3 当顶棚的主搁栅或龙骨损坏,采用木夹板补强时,应符合本标准第8.1.4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