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查勘与设计标准(JGJ/T117-2019)

条文说明:5砌体结构

条文说明

5  砌体结构

5.1  一般规定

5.1.1  本条规定的查明项目,主要根据上海等城市历年修缮实际经验制定,是房屋修缮查勘与设计必不可少的一个步骤。

5.1.3  本条规定砌体结构各构件损坏,经验算其强度、刚度或高厚比不符合规定的部分采取局部修缮加固的措施,防止大拆大建,以节约国家资源。

5.1.4  因地基基础造成房屋的变形,是指地基承载力不足或基础本身强度不够而引起上部房屋的变形、损坏,且有继续发展的趋势,应按本条规定执行。对因其他因素,如开挖、打桩等造成基础滑移引起上部房屋损坏,在其趋势已稳定的情况下,可不按本条规定执行。

5.2  材    料

5.2.1  近年来国家规范对砌体材料的安全系数有所提高,如以此标准评定原有建筑物的材料,可能导致大量旧构件不能满足要求,也不可能全部拆换,故本条仅对拆除重砌的砌体材料作出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根据天津、西安、南京、无锡、沈阳、广州等城市的房屋修缮情况,旧房屋的块体和砂浆强度等级普遍较低。为提高砌体的承载能力,加强新旧砌体的连接,本条规定砌体修缮时使用的砂浆应比原砂浆强度等级提高一级的要求。

5.2.2  房屋修缮工程与新建工程不同,后者全部采用新材料,而修缮工程将有大量旧材料需加以充分利用,为保证砌体的修缮质量,本条规定应对拆下的旧块材质量进行鉴别后分别利用。

5.2.3  由于房屋砌体构件已使用年限、使用功能、环境条件、荷载情况和块体、砂浆的质量等不同,其完损程度差异也大,情况复杂,故本条规定验算强度时均乘以折减系数ψ,可由设计人员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旧砌体质量在0.6~1.0范围内取值。

5.3  砌体弓突、倾斜

5.3.1  本条系根据历年来各地修缮实际经验和现行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确定,其中砌体高厚比β如有增大,势必引起构件的承载力明显降低,故本条第3款规定当砌体高厚比β大于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值时,需进行承载力验算。

5.4  砌体裂缝

5.4.1  本条系根据上海等地区历年房屋修缮实际经验和现行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确定。

5.5  砖石柱

5.5.1  本条系根据历年各地修缮经验和现行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确定。

5.5.2  当砖石柱截面面积小于240mm×370mm或毛石柱截面较小的边长小于400mm时,考虑到原柱的截面较小,受荷也不大,如采用其他方法修缮,施工较繁,经济效益也不好,故本条规定拆除重砌方法。条文中有关“损坏严重”是指按本标准第5.5.1条所列的情况,经验算不能满足要求的。

5.6  圈梁和过梁

5.6.1  本条系根据历年来各地修缮实际经验和现行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确定。

5.6.2  本条规定系一般修缮部门常用修缮方法,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运用,以确保质量和房屋安全。

5.7  构造要求

5.7.1  本条规定对有关构件的支撑,不仅要保证支撑能承受原构件的荷载,而且要考虑支撑时原建筑物的整体稳定。

5.7.2  本条第2款系根据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702-2011第12.4.3条的规定进行了修改。

5.7.3  本条系根据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702-2011第12.3.2条的规定进行了修改。

5.7.4  本条规定防潮层的构造做法适用于一般房屋,即室外地坪低于室内地坪50mm以上。在旧城区有些老旧民房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坪的为数也不少,此类房屋可不按本条规定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