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1 修缮查勘
3.1.1 修缮查勘前宜收集下列资料:
1 房屋地形图;
2 房屋原始图纸;
3 地质勘察资料;
4 房屋建造及使用信息;
5 历次查勘记录及修缮资料;
6 相关主管部门批文;
7 城市建设规划和市容要求;
8 周边市政与建筑的建造情况。
3.1.2 修缮查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房屋的建筑、结构、设备设施、附加设施等完损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应对房屋定期的或季节性的查勘所提供的损坏项目进行重点复核;
2 可采用观测、鉴别和测试等手段,查明损坏程度,分析损坏原因,根据不同修缮标准,采用相应的修缮方法,确定修缮方案;
3 在确定修缮方案的基础上,应对需修房屋的部位、范围、数量、修缮方法、用料标准、旧料利用和改善要求等作详细的查勘记录。
3.1.3 修缮查勘时应查明房屋的下列情况:
1 荷载和使用条件的变化;
2 房屋屋面、外墙面及卫生间等部位的渗漏情况;
3 木构架的倾斜变形及节点连接等主体结构的损坏情况;
4 外墙饰面层、阳台、栏杆、雨篷、装饰物等易坠构件的完损情况;
5 室内外给水、排水管线与电气设备的完损情况;
6 房屋各类附加设施的完好情况及其连接节点的牢固程度。
3.1.4 查勘中,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或危险点,影响使用安全时,应进一步检测鉴定,查明部位、范围、原因和程度,并采取解危排险措施。
3.2 修缮设计
3.2.1 修缮设计前应进行修缮查勘,应根据修缮规模和技术繁简程度,制定设计文件;设计文件能用文字表达清楚时,可不绘制施工图。
3.2.2 修缮设计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房屋总平面图及原设计图纸,并应注明房屋与周围建筑物的关系;
2 修缮设计说明及修缮要求;
3 修缮的范围、标准和方法;
4 结构处理(含危险点处理)的技术要求;
5 查勘记录;
6 修缮设计文本或施工图;
7 工程概(预)算。
3.2.3 修缮设计应符合现行标准,条件不具备时,不应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修缮设计宜根据当地对房屋抗震设防、虫害防治、火灾预防、抗洪防风和避雷等技术要求,提出相应的技术措施。
3.2.4 修缮设计应与施工密切配合,当施工过程中发现查勘资料、设计文件与施工现场不符时,应及时修改设计。
3.2.5 房屋修缮设计的荷载取值应按实际使用的情况和不利组合取值,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
3.2.6 房屋修缮设计的结构验算,应根据材料的实际使用情况对材料性能进行合理推断和折算,并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抽样检测。
3.3 修缮材料
3.3.1 修缮材料的性能、色泽等宜与原材料一致,新旧材料应相容并有效连接。
3.3.2 修缮中用到的砂、石、面砖、涂料、管材等材料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3.3.3 修缮中更换的导线、管材、电器及设备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3.3.4 补强用的碳纤维片材、结构胶粘剂等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和《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702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