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是一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建设部联合发布的法规,旨在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确保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正常使用,从而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该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主要内容概述:
1. 总则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适用于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定义: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住宅共用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2. 交存
交存对象:
商品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的业主。
售出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
交存标准: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交存时间: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3. 使用
使用原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使用程序:
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向所在地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
审核同意后,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费用分摊:
商品住宅之间或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的维修费用,由相关业主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售后公有住房之间的维修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售房单位按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或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单位按建筑面积分摊维修费用。
4. 续筹
续筹条件:当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时,应当及时续交。
续筹方式:由业主大会决定续交方案。
5. 监管
管理原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监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专户管理:委托商业银行作为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6. 法律责任
违规处罚: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附则
解释权:本办法由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实施日期: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这些内容确保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有效管理和合理使用,保障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同地区可能还会有一些具体的实施细则,具体操作时应参照当地的相关规定。
注:以上内容由人工智能生成,仅供参考!